作者: 时间:2023-06-25 浏览:263 来源:
固废法第69条明确需遵守的内容:商务部和发改委本次颁布实施的《管理办法》,正是从使用和报告这两个环节,进一步对固废法的法律条文进行细化。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别明确,报告应当真实、完整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有重大遗漏。请注意,这两条罚款措施是并列关系,不遵守且限期不改正的罚款1-10万元,不报告且限期不改正的罚款1-10万元;如果真实汇报了使用情况,但没有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,依据第二十五条罚款1-10万元。如果虚假报告,依据第二十六条罚款1-10万元。GB/T 38082即《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》国标,GB/T 18006.3即《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》国标,两项国标都是指向生物降解塑料,并要求符合相应的生物降解性能。
2023年6月2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《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、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》(简称管理办法)开始实施。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《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报告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1、法律依据是2020年修订的固废法
这份部委令在第一条已经明确,其法律依据是在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简称固废法)。
固废法第69条明确需遵守的内容:
固废法第106条明确了法律责任:
2、《管理办法》细化了哪些条文?明确了哪些措施?
3、最严限塑令,不遵守罚1-10万,不报告罚1-10万
为何这份会被称为最严限塑令,我们来分析一下,《管理办法》第四章“法律责任”中有两条处罚措施:
经营者不但要遵守,还要报告;真实报告了情况,如果属于不遵守从第二十五条罚款1-10万;弄虚作假报告了情况,从第二十六条罚款1-10万。
4、正式办法与试行办法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?是删除了试行办法中的“可降解塑料国家标准要求。”
在《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报告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的第十四条里面包含了: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/T38082和GB/T18006.3国家标准要求。
正式办法颁布之后,删除了关于标准的表述,只笼统说可降解塑料,说明可降解塑料的定义至今仍无定论,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在执行标准是出现差异。
考虑到禁限塑令是动态的规定,未来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,《办法》明确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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